勞動合同解除條款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勞動合同解除條款有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條款有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有的條款: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晌,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僞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爲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爲,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爲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纔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勞動時都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是法律規定,也是以後維權的必要。那麼合同訂立後,在當事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在上文進行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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