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合同法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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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法律如何處理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亦稱爲合同債務不履行或合同債務不適當履行。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合同違約也分爲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單方違約,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爲。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爲,分爲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爲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種是雙方違約,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0條的規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後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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