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爲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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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爲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

抽象行政行爲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

抽象行政行爲可以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政府抽象行政行爲應構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一般觀點。關於不可抗力的認定,一般而言,存在三種觀點,即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主觀說認爲,當事人主觀上已盡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發生。

不可抗力事件是與當事人主觀因素無關、發生在當事人外部的、非通常發生的事件。折中說則兼採主觀說和客觀說而立論,認爲從性質上說不可抗力具有客觀性,不受當事人主觀意志的左右,但在具體認定不可抗力事件時,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據此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兩個標準缺一,則不構成作爲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

二、抽象行政行爲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作不同的分類。以抽象行政行爲的制定依據、內容和目的爲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爲分爲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爲規則。以抽象行政行爲的權力來源爲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爲分爲依授權制定行爲規則的行爲和依職權制定行爲規則的行爲。

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爲的規範程度與效力等級爲標準所作的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爲。指制定發佈行政法規、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行爲。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爲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爲。

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的行爲。這類行政行爲沒有對某個具體對象的特殊針對性,而是在一定範圍和管理領域內對一切人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反覆適用,因此,它 雖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爲,但屬於抽象行政行爲的一種。

根據相應的法律條文可以知道,抽象行政行爲屬於不可抗力的一種情形,由於民事主體並不能認爲的改變或者是阻止,故而可以構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若是債權人請求其履行義務,可以此不可抗力爲理由拒絕履行,同時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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