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得債權人同意再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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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得債權人同意再設定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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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得債權人同意再設定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物權法》未對已抵押標的物餘額部分再次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也未對超額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再次抵押不需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但一般要告知現在辦理抵押的債權人,他只能作爲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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