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抗辯權的實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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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人可能對抗辯權一詞不太熟悉,但在雙方合作合同利益上,抗辯權發揮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樣其在民法中也佔有很重要的地位。抗辯權根據情況的不同被分爲很多種類,其中最重要有三種抗辯權。下面是由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三種抗辯權的實例,希望能夠給你提供法律上的幫助。

三種抗辯權的實例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案例

1、案例簡介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項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於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並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萬元,第二期支付3千萬元,第三期則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付5千萬元。在簽訂合同後,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千萬元。

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乙公司,但並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餘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再付。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後,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爲由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則以乙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爲由抗辯。

2、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案例

1、案情

甲公司(承租方)與乙公司(出租方)於2004年1月2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爲餐飲、住宿;租期十年;年租金 70萬人民幣;付款方式:首次付款70萬,開業前再付70萬。兩年後,一年一交,先交款後使用;乙公司於合同簽訂後三個月內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氣管道工程及消防達到要求。 合同簽訂後,甲方依約將第一年租金支付乙方。但乙方卻未卻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天然氣管道輸入及消防也沒有達到要求。直到2005年4月14日,乙方纔完成上述合同義務

2005年4月15日,乙方向甲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同時,乙公司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讓出的三個月租金(即違約賠償)。 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認爲乙公司遲延履行達一年之久,只扣除三個月租金不足以補償自己的損失。於是明確提出書面要求乙公司扣除十個月房租,該房租可以由乙方返還甲公司後,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也可以從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則,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年房租。雙方由此對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爭議。 爭點:甲公司否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評析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的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訂立承攬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爲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貨時間爲10月1日。乙公司應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支付加工費10萬元人民幣。合同成立後,甲公司積極組織加工。但乙公司沒有按約定期限支付加工費。同年9月2 日,當地消防部門認爲甲公司生產車間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要求其停工整頓。甲公司因此將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乙公司在得知這一情形後,遂於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答辯稱,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爲不構成違約。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不能交貨,也不是其責任,而是因爲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並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加工費,其行爲已構成違約,

因此提起反訴,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1、問題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以及《民法典》對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制度的區分問題。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27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種抗辯權不僅僅在民法中佔有重要地位,同時也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效武器。抗辯權在具體案例中分別都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以上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三種抗辯權的實例的問題,希望能夠給你提供到幫助,如果你還有相關疑問,請向律師申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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