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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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分爲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2、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不是由於其自身的過錯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因此,該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系因第三人的過錯未能參加訴訟,視爲其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時間要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六個月爲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對於是否超過六個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據材料的,也應當作出說明;

4、管轄法院:第三人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不適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5、實體要件: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內容錯誤,僅限於實體處理內容,主要是因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

6、結果要件: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確性、規範性、統一性等特點,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使用了“民事權益”的概念。

但是在第三人不利益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爲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判決對基於原判決取得權益的善意第三人不產生影響。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情況下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但卻有必要時,例如原訴訟標的與第三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繼續執行可能使第三人利益受損,並且由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可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法律爲了防止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明確賦予第三人的一項權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行使必須滿足適格的當事人的條件,行使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很大,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都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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