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批准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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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延期批准

民事訴訟延期批准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二、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的區別

區分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進行的事項發生在哪個階段。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這裏的意思簡而言之就是:因爲發生了某些使訴訟無法進行的事項,所以訴訟過程要暫時停止一下,待到該事項經過,訴訟重新進行。這裏需要注意:訴訟終止事項只是對訴訟進程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並不能達到終止訴訟的程度。

訴訟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如果繼承人準備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繼續進行;如果繼承人不願意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終結)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理完結的;

6、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導致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

7、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者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這裏區分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進行的事項發生在哪個階段。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我們需要進行辦理民事訴訟延期批准,是需要由本院院長批准,一般情況下,在院長批准之後,最長可以延期至半年。另外,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是有很多的區別的,我們在進行判斷的時候,可以從當事人是否死亡以及是否喪失訴訟的能力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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