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員工需要提前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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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員工需要提前申請的。定期勞動合同可通過以下方法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非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其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不定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員工需要提前申請嗎?

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位可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與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簽署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在合理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申請離職的,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提交離職申請,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七天提交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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