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佔有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土地的佔有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的佔有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的佔有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所有權包含佔有權,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二、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有哪些?

1、所有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2、使用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

3、土地用途不同:國有建設用地可用於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遊、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集體建設用地只用於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

4、使用權類型不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撥用宅基地

5、使用年限不同: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怎麼確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綜上所述,土地佔有權本身就屬於所有權的一種,但國有土地任何情況下都是歸國家的,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以後,雖然可以實際佔有土地,但土地的產權任何情況下都不是土地使用權人的私人財產。而對於村集體成員來講,對土地的使用權也由村委會統一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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