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傷起訴時間限制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什麼是工傷起訴時間限制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才算是工傷。

法律規定,在僱傭關係存在且有效的情況下,在工作期間以及工作場所內(二者缺一不可)因去上班的路上下班的路上受到事故傷害的、因為工作責任被人施的,被僱傭者因為工作原因而得了職業病的、因工作而出差期間受傷或失蹤的等其他法律或行政認定為工傷的都是工傷。

另外,法律還規定職工在上班時間的工作崗位上如果突然;有疾病發作,或者48小時內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救災搶險等為了維護大家的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以及職工在原來的軍隊服役因為戰爭、因公受傷甚至殘疾的,到了用人單位後發現舊病復發的也歸為工傷。

若不幸受工傷後,人往往容易慌亂,第一時間當然是生命為上,必須先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生命危機過了以後,我們才來申請賠償,那麼有時就會錯過了工傷起訴的時間。

工傷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常會因為如何解決而產生糾紛,這個時候往往受傷者都處於一個弱勢方,會受到用人單位的欺壓或者利益被侵犯,勞動者這個時候就應該用法律武器來反擊。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總長為30天,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的總時長規定為1年。如果用人單位與受到工傷的職工發生爭議時雙方無法解決問題時,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間長為1年。如果是就工傷問題對人社局工傷認定的決定不服,或者對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異議時,可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的時間長為60天,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6個月。

受到工傷期間,如果受傷當事人遇到了有些沒良心的用人單位對職工申請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與實際不相符合的、還有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與事實相差太遠的這些情況時,工傷員工或者其親近的親屬就可以去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了。

因工受傷後,如果受傷職工對賠償不服,那麼就要提出工傷訴訟,工傷訴訟需要收到工傷認定書或者傷殘鑑定結論書,受傷員工因工傷訴訟期限為1年以內,從收到工傷認定書或者結論書開始算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時,所在用人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的那一天或者是被診斷或者是被鑑定是工傷的那一天起30日內,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説有了一些特殊的情況,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加長,不過要先報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

假如需要勞動仲裁時,那麼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間長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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