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確診為肺炎不能上班有工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9W

一、被確診為肺炎不能上班有工資嗎?

被確診為肺炎不能上班有工資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狀被隔離的勞動者,工資是正常工資嗎?

是正常工資。

工作報酬意味着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説隔離期間發放的工資既不是最低工資標準,也不是病假工資,而是勞動者正常出勤情況下獲取的工資福利待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採取公共衞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則更為明確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三、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四、職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後,被隔離治療期間,計算在醫療期內嗎?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確診為肺炎必須就會進行治療,對於治療期間用人單位就應該要按醫療期間內的工資標準來進行發放,直接要等到勞動者病情好為止,所以,在此期間一定要保障好勞動者的權益,不能因為沒有付出勞動力而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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