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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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一、一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一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是不合理的。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二、試用期過了單位不給轉正怎麼辦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説的試用期不生效。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後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説,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僅僅是面試時公司的面試官口頭跟你説是兩個月,這樣,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從基本常識來説,口頭説的兩個月,怎麼抵得過書面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六個月呢?即使你的領導可以提前到2個月幫你辦理轉正申請,但同時公司也可以拒絕他提出的轉正申請,讓你繼續試用。畢竟勞動合同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時縮短試用期是公司的權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義務(必須要做的事)。 假設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公司有兩種辭退的理由。

我國的勞動法中對於試用期的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試用期的問題,不論簽訂的合同期限是多久,試用期最長都不能超過6個月,標題中描述的簽訂一年試用期最長是兩個月,因此三個月的試用期是不合理的,有不公平的合約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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