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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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哪些項目

勞動者的工資其實是很重要的,作為勞動者外出打工比較看重的肯定就是這個工資報酬了。而一般我們説勞動者的工資,其中主要的肯定就是基本工資,外加一些津貼。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項目,那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哪些項目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勞動法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福利保險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二、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加班費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來。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加班費標準

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1、8小時外加點: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3、法定節日加班: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説,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4、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詳細介紹。而在用人單位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下,還需要格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通常在對加班工資計算的,需要考慮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擅自確定加班工資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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