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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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之後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的保障,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提供了相關內容,歡迎閲讀了解。

一、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下列情況,不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其他幾種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1、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般來説,發生這種情況的前提是勞動者自身在工作中發生失職等情況。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並無過錯,用人單位不能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如果發生破產或經營困難等情況需要裁員的,應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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