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違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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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違法辭職
員工辭職 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知識鏈接: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可扣除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屬於常見的用人單位扣工資的違法行為。但需要注意,要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話,那麼此時單位是可以扣除勞動者相應工資的。當然瞭解清楚單位哪些扣工資的行為違法,才能更好的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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