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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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務合同
全日制勞務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務合同的區別
全日制勞務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   後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訂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後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   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後者,受其自身特徵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4、試用期約定   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為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5、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   6、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後者,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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