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財產保全的申請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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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中財產保全的申請怎麼寫
勞動仲裁中財產保全的申請怎麼寫
對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一、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除外)
1、申請
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由仲裁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提交審查
2、管轄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一般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審查並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審查並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現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沒有就適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前保全,根據文義解釋,僅適用於訴訟程序,因此,當事人在仲裁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可能不會充分。
應當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提出並且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4、財產保全錯誤
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應當由申請保全的當事人賠償相關損失。
二、勞動爭議仲裁
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答案應當是可以。
理由是,《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財產保全,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機構的裁決書在人民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在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提訟後,不發生法律效力,並且人民訴訟中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糾紛重新進行審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的約束,直接以判決或者裁定的形式結束紛爭,因此不會產生人民確認或者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問題。
據此,人民財產保全裁定既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只有在任一方當事人不向提訟的情形下,才會發生裁決書的生效問題,故該條規定針對的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問題。否則,在一方的情況下,人民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當事人在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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