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行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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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行繳納社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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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由員工自行繳納社保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棄此義務。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也決定了勞動關係雙方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所參加的保險項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或者勞動者單方出具的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但勞動者自用人單位處獲取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屬於勞動報酬組成部分,應返還給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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