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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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有些什麼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有些什麼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做法:
(一)私下接受委託、收取花費,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背限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人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人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人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決案件;
(六)有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脅迫、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另一方當事人合法獲到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違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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