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1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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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1年時效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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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20年時效是否適用於勞動爭議


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不適用時效制度。在法律實踐中,勞動者往往是因為實體權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單位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比如説職工發生了工傷,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或者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休息休假等方面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一步就要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按上面的理論來講確認事實勞動關係不受時效制度約束,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申請,但確認事勞動關係之後的仲裁及訴訟請求將涉及權利義務關係,其請求存在都時效問題,故在實際判例中,有些法官或仲裁員會在確認勞動關係階段直接將請求駁回。

因此,為了維護勞動者自身合法權益,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需要提起仲裁或訴訟時,一定不要超出仲裁時效,確認事實勞動關係請求雖在理論上不受仲裁時效限制,但最好也不要超過合理的時限,避免因時效問題承擔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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