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變更條款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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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變更條款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的變更條款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勞動合同的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的變更主要反映在四個方面:生產或者工作任務的增加或減少;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或縮短;勞動者工種或職務的變化或變動;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增加或減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變更,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即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認定該變更有效。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雙方合意行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是什麼

1、提出變更的要約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

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可以申請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申請變更,需要説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請求對方的答覆,合同的另一方收到請求之後要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自己的意願,若是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署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書,該協議書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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