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明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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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明確意思表示。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明確意思表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請勞動者一定記住!勞動合同不會自動解除,勞動者須要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才會被解除,例如用人單位拖欠我工資,我不做了,或是用人單位不為我買社保,我不做了。勞動者只有向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後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才會得到支持。

  二、勞動者是否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這個問題,仲裁委的意見是勞動者應當自行完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再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因此,建議勞動者通過書面郵件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這樣更加穩妥。若堅持向仲裁委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則可能不會受理該請求。

三、實際案例證實瞭解除勞動合同環節的重要性。

       勞動者所在的的用人單位未幫員工購買社保,一部分勞動者先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答辯意見,認為勞動者並沒有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仲裁委裁決經審理,駁回了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請求。而勞動者是後一批申請勞動仲裁的人員,此時仲裁委也已經受理了他們的案件,應訴資料也送達給了用人單位,勞動者認為可能會輸掉這場仲裁,其諮詢律師,還能不能補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很明顯,手續無法補齊。

      在另外一個案例中,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拖欠其工資,直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違法解僱的賠償金,這個勞動者選擇方向出現了根本性錯誤,明顯屬於惡意仲裁,其目的為了拿多一倍的錢。在開庭過程中,勞動者感覺到其仲裁方案存在問題,反口説自己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其估計賠償金肯定是拿不到了,看能否爭取一下經濟補償金,可是本案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未向對方提出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主張經濟補償金或是主張違法解僱賠償金,都缺少法律依據,仲裁委經過審理後,最終也駁回了勞動者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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