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偽造簽名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近十年時間,司法界出現了不少因勞動合同簽名而引發的訴訟案例:一種是勞動者找他人代簽名,然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賠償;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實際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待勞動者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後,用人單位為逃避賠償而偽造勞動者的簽名。

勞動合同中偽造簽名怎麼辦

在這些案例中,最終用人單位敗訴的佔絕大部分比例,因為既然勞動者主張未籤勞動合同,往往勞動者是有足夠把握的,因為只有他們自己才清楚勞動合同上的簽名到底是不是他自己簽上去的。

深圳某公司主張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彭某簽名字樣的報關員勞動合同。彭某否認該簽名的真實性,申請筆跡鑑定。鑑定意見為,送檢的報關員勞動合同中甲方簽名處彭某簽名字跡非本人書寫。深圳某公司認為司法鑑定針對的是簽名的鑑定,沒有對指紋進行鑑定,是不完整的,但其又明確不申請指紋鑑定。原審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表明該勞動合同系彭某所籤,對該勞動合同不予確認,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判令深圳某公司應向彭某支付201111日至201193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共計22,500元。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類似的案例近年來也出現了不少。現在已無從考證該報關員勞動合同上的簽名究竟是勞動者彭某偽造的,還是用人單位深圳某公司偽造的。法院講究的是證據,深圳某公司提交了勞動合同,但卻無法提交該簽名系彭某偽造的證據,導致最終的敗訴。

2017年,深圳人民法院曾宣判過一起偽造勞動合同的簽名然後主張雙倍工資賠償的案例,兩名當事人都是以需仔細查看勞動合同為由未當場簽署,在將合同帶回家後偽造筆跡簽署勞動合同並交給公司。最終,兩名當事人均被控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現實生活中,存在“蘿蔔章”,自然也就存在“蘿蔔簽名”。温州的案例最終用人單位能夠挽回損失,是因為第二家用人單位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和兩名當事人簽署勞動合同相關的證人證詞及其它證據,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才查明真相。

雖然用人單位最終挽回了損失,但也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其實,此類風險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勞動者報到當天,HR將打印出來的空白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讓他仔細閲看,並讓他將個人信息(身份證號碼、户籍地址、可收信地址、電話、緊急聯繫人等)填寫完整,然後交給公司;

2HR將勞動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輸入進電腦,僅將姓名處留空,同時在勞動合同的結尾處註明此合同除簽名和日期外,其餘內容手寫一律無效,然後打印兩份;

3HR要求勞動者當面檢查一遍打印完整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後簽名,按手印,公司蓋章後一份交由勞動者保存;

4、勞動者需要騎縫簽名和按手印,公司蓋章亦需騎縫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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