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員工福利待遇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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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社會保險等法定的福利和崗位勞動保護用品等福利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用人單位無理由拒絕提供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外,對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公司或者企業自身根據經營情況給員工發放的福利,沒有法律強制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的經營狀況自行制定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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