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權的情況有哪些?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權的情況有哪些?
1、出租人的解除權
普通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權,能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4種: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承租人的解除權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
二、承租人應該享有哪些義務?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作為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一方違約或者合同到期,因為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發生,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存在違約情況,則需要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