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續簽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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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各種社會關係的總和,而勞動關係可以説是人最重要的一種社會關係,我們為了獲取生活資料就需要勞動,就會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而簽訂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在合同到期時,就存在是否續簽的問題,那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續簽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續簽需要注意什麼?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續簽需要注意: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認定有勞動合同:書的就是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如果沒有,則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段。

勞動合同的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我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在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如果決定不續簽,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而且存續期間一般為一個月,如果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續簽,那麼就按照往常的規定,繼續保持勞動關係,履行勞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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