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規定勞務合同違約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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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規定勞務合同違約賠償多少?

合同法中規定勞務合同違約賠償多少

1、合同法中沒有規定勞務合同的違約賠償標準,這個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的,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3、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務關係跟勞動關係的性質不太一樣,即便是勞動關係,其實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關係當中的違約賠償標準,但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中的違約賠償都是有上限的。不過,勞務關係中雙方本來就能隨時隨地的終止合作,肯定不能因為提前辭職就要賠償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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