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
駕駛校車怎樣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近幾年來,屢次發生的校車交通事故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提起校車駕駛事故,人們通常會聯想到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賠償等這類問題,但是如果在駕駛校車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情形,司機很有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首先,我們只是知道,如果司...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2、客觀要件本罪在...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依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刑法》第114條增加了投毒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第114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投放危險物質,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
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羣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衞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
破壞交通工具罪概念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項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
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1、追逐競駛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4、違反...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
消防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劫持航空器罪立案標準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
放火罪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之一:[不...
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實施下列...
危險物品肇事罪概念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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