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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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与保管人的义务相对应,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

1、提供有关资料。存货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向保管方提交和说明储存入库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情况,以及验收货物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并协商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检验和交接工作。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的,由存货方负责。

2、负责包装完好。保管物要求包装的,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因包装不合标准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存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装不牢固或整存零取的保管物,需要保管人代为维修、改装或者重新包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需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

3、存放危险物资、易腐物资的特殊要求。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资和易腐物资,应遵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存货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存放物的性能及预防危险的具体方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不履行此项义务,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造成保管人或他人物资毁损、人身伤亡的,存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按期提取保管物。合同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依保管人的正当请求,存货人应及时提取保管物。到期不提货的,存货人应支付超期保管的保管费,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存货人超过保管期限,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避免保管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应由存货人负责。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保管物,保管人有权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处理。

5、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人为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超过保管人正常支出范围、又属于维护保管所必须的费用,应由存货人负担。存货人应于保管期限届满时,按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存货人要求提前终止保管关系的,其报酬原则上仍按原定保管期限计算。属于需要特殊保管设备、技术的物品的保管报酬,应按特殊标准计算。

上文中,详细为大家介绍了一下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但需要注意,作为当事人之一的保管人,也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具体的内容,要是大家想了解的话,可以直接到我们本站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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