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人事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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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人事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就算是有工傷保險,也並不一定工傷事故以後的賠償問題就和職工想的那麼順利的,因為其中有一部分的費用還是需要公司自己來承擔的,所以有可能針對工傷保險待遇方面還是會跟公司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的爭議先得經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人事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一、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人事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是勞動仲裁的範圍。相關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工傷鑑定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

1、工傷待遇糾紛,屬於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2、這個期限,從受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報告出來後算起;

3、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工傷鑑定後申請勞動仲裁要多久出結果?

一般為45天,最長不應超過6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由此可見,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人事仲裁是符合我國所制定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其中就規定因為各種賠償引發的爭議屬於仲裁機構的管理範圍,而且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仲裁的一定要在一年之內抓緊時間提出來,仲裁機構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超過45天就會出具仲裁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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