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上限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對於勞動者離職後的經濟補償金是有一定發放標準的,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勞動在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但其也有相應的上限限制。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說一說離職補償金上限是多少。

離職補償金上限是多少

離職補償金上限是多少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於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後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後單位的工作年限。

綜上可知,對於勞動者離職時獲得的賠償金其上限是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即使離職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發放的,但最高也不能超過12個月本人工資的標準。同時,如果符合納稅標準的話,還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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