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能跑路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9.59K

一、簽了勞動合同能跑路嗎

簽了勞動合同能跑路嗎?

不能。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髮展和普及,有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知道,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要支付賠償金,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那麼就無需支付賠償金給用人單位。

二、提前離職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5、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6、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九十一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我國的《勞動法》在各個方面都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在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金,如果出現拒絕支付的情況,也可以通過訴訟手段進行解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