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工傷鑑定報告補辦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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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工傷鑑定報告補辦可以嗎

一、現在工傷鑑定報告補辦可以嗎

當職工發生工傷時,只要按規定程式得到工傷鑑定書。那麼不慎將其弄丟的時候只需帶著自己的身份證和病歷到相關部門調取原件並影印,然後再讓該部門在影印件上蓋個章,此影印件就會和原件一樣有效力了。

二、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三、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鑑定書丟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門給你影印一份,蓋上此影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公章即可;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資料。所以,當職工發生工傷時,只要按規定程式得到工傷鑑定書。那麼不慎將其弄丟的時候只需帶著自己的身份證和病歷到相關部門調取原件並影印,然後再讓該部門在影印件上蓋個章,此影印件就會和原件一樣有效力了。若還有關於工傷鑑定報告補辦的問題,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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