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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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說社會當中對於女性職工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尤其在職場上,更可以體現出來。因為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當中確實存在因為女職工懷孕影響自己工作、前途的這樣一些事情,甚至有些用人單位以女員工懷孕為藉口,直接和女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甚至有很多人都不清楚懷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一、懷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由於女職工在三期內屬於弱勢群體,因此,我國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給予了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但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存在過錯的除外。

二、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當中就明確規定,懷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要分實際狀況的,如果說懷孕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老是無緣無故的請假,或者存在什麼過錯性的錯誤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女員工僅僅是因為懷孕,用人單位就和女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這樣做是違法的,需要對女職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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