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無償勞務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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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無償勞務合同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無償勞務合同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無償勞務合同,義務幫工中幫工人不收取被幫工人報酬,幫工活動是無償的,是助人為樂行為,而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則存在著特定的經濟利益關係,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創造利益並獲取報酬,是等價有償的商業行為。適用法律:僱傭關係、勞務關係、幫工關係適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二、義務幫工造成的損害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行為的,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他人或者致己損害的,被幫工人不承擔因此而帶來的賠償責任。關鍵是如何來認定“明確拒絕”這一情節。對此,我國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模糊性。筆者認為認定是否“明確拒絕”幫工應結合被幫工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行為、被幫工人與幫工人的人際關係、情感基礎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判斷。

三、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僱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僱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都可以作為僱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僱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形式不同。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是存在著很多的勞務合同的,如果說勞務合同當中對於權利和義務這個關係並不是特別的對的,比如說提供了一定的勞務,但是並不收取報酬,那麼就屬於無償的勞務合同,這在現實生活當中是存在的,也是法律所支援允許的,只要雙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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