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一、被騙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被騙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被騙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無法領取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能證明被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證據證明“之前他籤的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因欺騙而簽訂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撤銷。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型別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勞動者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自願解除的,或者是勞動者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的,那麼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協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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