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可以拿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可以拿到嗎?

一、什麼是過錯性解約

過錯性解約是指由於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反了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勞動者一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性解約有哪些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過錯性解約的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條款,或者勞動合同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已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或者數額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勞動報酬支付的時間和數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也有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不僅要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同時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例如,《北京市勞動工資支付規定》就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等。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

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標準和交納方式都有著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履行代扣代繳等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或者不按照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進行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依據。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如果違反該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已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例如:有的單位規定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費、每天工作10小時、單位有權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等內容,類似於這種規定都是違法的。

(2).用人單位的該規章制度已經實際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並沒有實際執行,沒有實際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往往會伴隨其他違法情況的存在。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勞動者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合同,則該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可以請求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把合同無效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實際上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因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經生效,如果勞動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就談不上解除問題。無效的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用履行解除手續。儘管如此,勞動合同法的該規定對勞動者來說仍然是具有保護意義的。根據該規定,如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違章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在單位上工作,首先是必須遵守該工作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曠工是任何一個單位允許的發生的事情,如果曠工次數過多的話,工作單位可以以違法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對員工進行過錯性解約,在解約後工作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任何的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