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勞動時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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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合同法勞動時間有什麼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相關知識

1、綜合計算工時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製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2、綜合計算工時制特點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週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需要約定工作崗位的相關資訊,除了勞動報酬以為,還有工作時間的要求,根據相關的規定,一天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如果有加班的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用,一週至少需要保證一天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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