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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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
律師解析:確定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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