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勞動者不想幹了,隨時都可以辭職,但需要注意的是遞交了辭職通知,並不是馬上就能解除勞動合同立即走人。具體有以下情況:
1、勞動者遞交了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了的,辦理完離職手續後馬上就可以走人。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今天提出離職通知,三天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可以走人,如果當天雙方就離職事項協商好了的,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可以馬上走人。
3、轉正了的勞動者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通知,若當天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可以馬上走人,在三十天內任何時候就離職事項處理完畢,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可以馬上走人,三十天後不論什麼情況,可以馬上走人。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馬上走人,不用通知。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後,一般會先經過一個試用期,只有通過考核的才能轉正。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行,不用等三十天。員工準備一份辭職報告,交給公司人事部門,辦完手續後就可以走人。在公司沒有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不能立即辭職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