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代通知金賠償、經濟賠償可不可以同時獲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離職代通知金賠償、經濟賠償可不可以同時獲得?

我們都知道如果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就不能無原無故的解僱員工,如果單位知法犯法的話,就會按照合同給勞動者代通知金和經濟賠償,那就來了解一下離職代通知金賠償、經濟賠償可不可以同時獲得?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離職代通知金賠償、經濟賠償可不可以同時獲得?

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同時獲得。兩者不衝突,並且計算方法是不同的。代通知金按照上個月應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二、什麼是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賠償的支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職代通知金賠償、經濟賠償可不可以同時獲得?只要是條件合法的話,是可以同時獲得的,因為兩者不衝突,計算的方法也不一樣,代通知金只是賠償一個月的工資,而經濟賠償更為廣泛,是結合著各種因素來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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