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勞動者應怎樣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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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勞動者應怎樣約定服務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出現高階人才隨意跳槽的情況,通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同時約定勞動合同的服務期。但從現實來看,究竟單位與勞動掛著應該怎樣約定服務期呢?要是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話,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與勞動者應怎樣約定服務期

1、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用人單位使用法定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2、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之外,又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專案的專門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3、對勞動者來說,如果所在單位拿出專門資金對其進行培訓,勞動者就有義務向單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貢獻,雙方對此既然有約定,雙方就應當遵守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約定了服務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根據上述規定,服務期未滿,勞動者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但由於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服務期有約定的,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如果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話,勞動者最好事先了解如何約定服務期,在約定時爭取權益。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後很容易發生糾紛,很多勞動者對約定了服務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模稜兩可。服務期問題最容易發生糾紛的是違約金,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時一定要慎重,要是發生了糾紛,建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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