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一般入職都要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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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一般入職都要試用期嗎

其實試用期也是作為勞動關係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而且出於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的需求,適應用期其實也是為了讓員工本人更快的融入,學會相關技能,將來才能更好的服務於公司。可能有些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比較疑惑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一般入職都要試用期嗎?

一、在我國一般入職都要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往往都要有一個考察和試用的過程,以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相瞭解、選擇,這個過程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可見,新入職並不一定需要有試用期的。

二、新員工的入職流程是什麼?

新員工入職流程主要共分為六大步驟:入職準備、入職報到、入職手續、入職培訓、轉正評估、入職結束。

(一)入職準備,準備的證件:

1、一寸免冠照片3張;

2、身份證原件或戶口影印件;

3、學歷、學位證明原件;

4、資歷或資格證件原件;

5、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6、體檢合格證明。

(二)入職報到:

1、人事中心向新員工發放《面試評估表》,並按要求辦理入職手續:

(1)員工填寫《員工登記表》,並交驗各種證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張;身份證原件或戶口影印件;學歷、學位證明原件;資歷或資格證件原件;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體檢合格證明。

(2)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職位說明書;

(3)建立員工檔案、考勤卡(管理卡);

(4)介紹公司情況,引領新員工參觀公司、介紹同事;

(5)將新員工移交給用人部門。

2、用人部門負責的工作:

(1)部門領班負責發放考勤卡、管理卡、工具箱、工衣櫃等一系列工作物品,介紹並幫助熟悉工作環境;

(2)制定專人作為新員工輔導員,介紹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  如:行政部由領班負責新員工輔導、培訓等工作;理療部有技術老師負責新員工輔導、培訓等工作。

(三)入職手續:

1、填寫《員工履歷表》;

2、發放向新員工介紹公司情況及管理制度的《制度彙編》,使其具備基本公司工作知識,要求其通過公司內部網路瞭解進一步情況;

3、按照《新員工入職手續清單》逐項辦理入職手續;

4、確認該員工調入人事檔案的時間;

5、向新員工介紹管理層;

6、帶新員工到部門,介紹給部門總經理;

7、將新員工的情況通過E-mail和公司內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員工通訊錄;

9、簽訂《勞動合同》。

(四)入職培訓:

1、組織新員工培訓;

2、相應職能專業技術培訓;

3、相應規章制度的培訓。

(五)轉正評估:

1、轉正是對員工的一次工作評估的機會,也是公司優化人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轉正對員工來說是一種肯定與認可,轉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實施,可以為員工提供一次重新認識自己及工作的機會,幫助員工自我提高;

3、一般員工的轉正由用人部門和人事部進行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4、新員工工作滿實習期時,由人事部安排進行轉正評估。員工對自己在試用期內的工作進行自評,由直接經理對其進行評估。直接經理的評估結果將對該員工的轉正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六)入職結束:

新員工根據《新員工報到工作單》要求,待各項工作落實後,於試用期結束時,將此表簽字後,歸檔人力資源中心。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除非是屬於兼職、臨時工等這些特殊情況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您本來的目的就是要和公司建立長久的事實勞動關係的,那麼公司肯定是要擬定試用期的,員工如果在試用期內感覺有什麼不合適的話,就要儘快提出,不要以後簽訂勞動合同還不滿一個月就又想著離職,這種做法非常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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