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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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就是個人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一種關係,但是有的時候並沒有紙質的勞動合同書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卻是一種事實存在的。對於這類情況,可以參照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程式進行認定,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一下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一、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程式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哪些情形下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儘管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並未對事實勞動關係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第2 款及第11條的等的規定及《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事實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歸納起來,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事實勞動關係:

一是用人單位自始就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期限屆滿後,雙方以口頭形式或者行為表示繼續勞動關係,而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三是由於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規定,致使其成為無效合同,而雙方已依此確立了勞動關係。

由此可以歸納出符合事實勞動關係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勞動行為已經發生,即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從屬關係,此區別於勞務關係;

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原因。

如果大家遇到難以提供書面證據的勞動關係的時候,可以根據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程式進行認定,還原事實勞動關係,重新確定。認定事實勞動關係以後可以享受到合法的勞動關係帶來的福利,享受工廠企業的待遇。因此,大家對於無法拿出證據的勞動關係,要積極申請認定,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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