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勞動關係須辭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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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勞動關係須辭工嗎

近年來,我國在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很大的發展,公民也更加關注自身權益。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經常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這時就有了法律依據,但是有一些人因為一些原因和單位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不是勞動關係須辭工嗎?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一、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 不是勞動關係須辭工嗎

不是勞動關係並不是必須辭工,這需要看當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協商的結果如何,單位有可能繼續留用,也可能籤合同成為勞動關係。

有兩類特殊的人員,他們雖然合法的就業了,但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卻不是勞動關係。這裡主要是指這兩種人:在校學生、退休職工。

1、全日制的在校學生。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儘管對這一規定仍有爭議,但是一般的司法實踐中仍認為,學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其打工行為只能按一般民事關係處理。本著合同自由的原則,勞動報酬等不受勞動法最低工資等約束,也無需為其購買社保。從企業的角度講,僱傭學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無可厚非。

現實生活中,使用學生實習在某種程式上已經成為一種用工模式。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斷攀升,這使得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不堪重負,使用更多的學生實習成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中介機構專門運作此事,作為學校與企業之間的聯接。

有時候實習的學生在工作期間讓單位十分滿意,因此可能會留用,這時就不必辭工了,直接簽署合同即可。

2、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另一類是雖達到退休年齡(通常為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特殊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

一般認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只是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國務院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對《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後者所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修改為達到退休年齡即為終止,即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即為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係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無論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還是勞動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關係處理,而不能按勞動關係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兩種特殊情況下,起決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約。所以這就要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聘請這兩類人員時注意核查其身份、年齡等資訊。

按照民事關係雙方可以協商結果,並不一定需要辭工。

其實不是勞動關係並不一定會辭工,因為這種關係會按照一般的民事關係來進行處理,民事關係在處理時會依據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單位有可能因為其工作能力等將其留任簽署正式勞動合同,所以就算不是勞動關係辭工也不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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