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單位能辭退舉報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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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單位能辭退舉報人嗎?

在我國單位能辭退舉報人嗎?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情況

1、勞動法只明確規定了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非過失性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限於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 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如果證明勞動者本人不勝任工作,可以調離崗位,但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但調離崗位不能把管理人員調成一名員工,必須是平級調動。

3、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實施辭退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其程式是:

(1)在辭退違紀職工時必須切實查清違紀事實,取得確鑿的證據;

(2)對經過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經企業行政討論後,由廠長(經理)做出決定;

(3)企業行政做出決定前,應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4)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發給職工《辭退證明書》,對符合辭退條件的合同制工人應發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企業行政應及時將辭退職工的檔案移交其戶口所在區縣勞動部門。

如果不滿足上述情況,那麼此時就屬於違法辭退,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支付賠償金。

法律一向都是公平公正的,絕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我國一直是個勞動人口大國,自然也是非常重視勞動者的,同時也是非常重視和關注企業的發展。在一般的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都是相互的,如果用人單位非法月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要收到相應的處罰,同時也要給予勞動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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