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自動解除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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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自動解除情形有什麼

勞動關係自動解除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關係自動解除的除了上述的情況外,還有著勞動者曠工時間長,超過勞動法中規定的期限或者用人單位的期限。或者是勞動者自身的原因,死亡或者失蹤等特殊情形。

關於勞動關係的規定,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期限時,勞動者能否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

2、行使單方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這點勞動者應特別注意,應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明或其他證據,以免以後發生爭議。

3、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

換句話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以給用人單位安排交接工作的合理時間。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4、重視違約金條款。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金,且約定了具體數額,那麼,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時,則應按約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賦予勞動者無條件單方解除合同,已經給予了勞動者相當的權利,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致約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一定責任,那麼勞動者就應當承擔這種責任。

5、如果出現《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指: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很多情況下,都是勞動者這一方面出現了問題,比如失蹤或者死亡。對於自動離職的或者解除關係的,雙方應該提前30日呈現出相關的解除書面說明,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期限提出解除關係的,需要支付相應的勞動賠償。而勞動者沒有按規定期限離職,對於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須有勞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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