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資支付申請報告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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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工資支付申請報告的內容有什麼

臨時工工資支付申請報告的內容有什麼

臨時工工資申請報告

縣清理和規範臨時用工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縣委編辦核定,本鎮行政編制31人,事業編制22人,現有行政人員25人,缺編6人;事業人員19人,缺編3人。由於缺編,且因工作需要,近年來,我鎮聘用臨時工8人。根據委辦42號檔案精神,本鎮於8月上旬前全面完成臨時工清理工作。

由於缺編嚴重,根據工作需要,本鎮需聘用臨時工8人,其中通訊員1人,駕駛員1人,衛生員1人,殯改員1人,村財委託鎮管代理會計2人,保衛員1人,打字員1人。為了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工,特向縣清理和規範臨時用工工作領導小組申請聘用臨時工編制8人。

專此請示,妥否,請批覆。

某鎮委員會某人民政府

某年某月某日

二、對違約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當中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有人單位並且根據勞動合同當中的規定對員工進行勞動保護的,或者沒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甚至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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