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用人單位不在同一地區的仲裁怎麼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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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很多方式解決糾紛,其中,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也是解決的方式之一。如果在提出仲裁申請的時候,遇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在同一轄區時該怎麼處理?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員工和用人單位不在同一地區的仲裁怎麼確定管轄?

員工和用人單位不在同一地區的仲裁怎麼確定管轄?

我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以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勞動爭議仲裁確定特別管轄的原則是“方便職工”。

國家遵循這一原則,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仲裁的程式: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爭議,進行仲裁的時候,沒有在同一轄區的處理方式。對於勞動爭議的處理,你還想要了解仲裁的效力以及仲裁以後,用人單位不執行仲裁裁決該怎麼處理相關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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