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迴避前的程式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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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迴避前的程式是否有效要視情況而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員因迴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
《仲裁法》第三十七條

仲裁員迴避前的程式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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